浙特教职院[2020]84号: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及浙江省教育大会精神,提高我院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升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修订版)》(浙教宣[2019]5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章  体制机制建设

第二条 理顺工作机制,形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四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院改革发展整体规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条 成立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任组长,学院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工作小组成员。由学工部负责牵头和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构建校内各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召开专门会议研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章  硬件条件建设

第四条 完善“学院—系(部)—班级—宿舍”四级工作网络,加强院级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建设,指导系(部)、班级、宿舍的相关师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鉴于学院学生的特殊性,按每年生均不低于50元标准,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专项经费(不含日常办公设施设备、专项设备、教师课时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及师资培养。

第六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16-109设立独立的工作场地,分隔成心理咨询室、沙盘游戏治疗室、心理宣泄室、团辅活动区(日常可作为阅览室和休息等待区)、音乐治疗区及教师办公区等若干区域,配备宣泄设备、音乐治疗设备、团辅活动设备等辅助设备。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并建立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有序开展工作。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必须拥有心理咨询师证书或其他相关资质,咨询工作按学院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给予报酬。

第八条 加强培训学习,将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培训纳入学院师资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参加会议和培训的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开展专兼职教师的案例研讨和个案督导活动,不断提高专业工作水平。保证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兼职教师每年不低于 15 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 1 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 加强心理健康育人队伍(辅导员、班主任)的在岗培训,其中辅导员每年不低于8个学时,班主任每年不低于4个学时,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条 健全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后续培养机制,鼓励专兼职教师继续提升学历,考取专业相关资质证书。

第四章  心理咨询与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完善心理咨询工作机制建设,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值班、预约、转介、重点反馈等制度,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实施分类引导,针对健全学生和不同残疾类型的学生,精准施策、因材施教,把解决思想问题、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关心呵护和暖心帮扶中开展教育引导。遵循保密原则,建立心理健康数据安全保护机制。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有益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心理素质拓展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建设,主动占领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新阵地。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进行心理健康自助互助,营造残健融合的教育文化氛围,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章  危机预防干预体系

第十三条 完善心理测评方式,合理选用测试量表,提高心理测评的科学性。开展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分类建立重点人群档案,逐步推行“一人一档”制度。

第十四条 健全心理危机预防机制,建立学院、系(部)、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健全心理育人队伍(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心理委员的日常发现机制。对于离校实习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实习指导教师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如有发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辅导员,由辅导员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跟进处理。

第十五条 健全心理危机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包括组织构架、相关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和危机后干预原则,规范危机干预流程等)。做好在校及实习期间的特殊学生的跟踪服务,建立重点关注学生动态观察制度,注重做好特殊时期、不同季节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障碍、心理危机转介诊疗机制,畅通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到校医务室、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转介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助力特殊教育”援建支助优势,定期邀请医院精神科医生来校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疾病问诊和心理访谈排查等活动,并利用学校“远程视频会诊”等线上资源为有需要的同学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章  工作成效评估

第十八条 开展工作评估,从学生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对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率、对学院咨询服务的知晓率、危机学生的有效干预率、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与流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和积极心理状态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探索符合本校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模式、适合新媒体时代的宣传教育模式、适合新生代大学生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模式,适合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对特色明显、经验成熟、具有一定先进性和示范性的,学院要给予相应奖励或荣誉。对于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优秀学生,学院可酌情考虑给予相应个人荣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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