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特教院[2021]1号: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做到学生心理危机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浙特教职院〔202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领导工作,学工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三条  对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四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特别关注对象,及时报告学工部。

1.有各类精神疾病的学生。指有精神分裂、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焦虑症、癔症、强迫症、恐怖症等精神疾病的学生。

2.有极端行为倾向的学生。指既往有自伤、伤人历史,曾经谈论过用极端行为结束生命并有过具体实施计划者,或家庭亲友中有采用极端行为结束生命或有此倾向的学生。

3.初高中阶段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指初高中阶段有过精神疾病史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

4.近期出现应激障碍的学生。指近期遭遇突然打击或意外事件后出现情绪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四章 实施干预

第五条 理顺“学院—系(部)—班级—宿舍”四级工作网络,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早发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每年新生的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与辅导员、班主任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2.早汇报。辅导员、班主任或心理咨询师在发现疑似心理异常学生后,需及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学生状况说明,就医记录文件等),同时填写《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汇总表》。

3.早评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报后,根据事件缓急在1-3个工作日内进行约谈评估,如学生疑似存在精神疾病或有严重自杀倾向,将启动转介流程。

4.早反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辅导员和班主任,根据实际结果将所涉学生纳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上报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1.心理支持。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辅导员应动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2.及时阻控。对于学校各部门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有关部门应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部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校医在接待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报告学工部。

3.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由辅导员负责成立以学生干部、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辅导员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辅导员应通知该生家长领回并督促其去专业机构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工部应组织人员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4.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面对面、热线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缓解求助者出现心理危机时的紧张状态,开阔其意识范围,导入健康的认知成分,恢复其正常的心理机能。

5.紧急救助。对学生突发性事故,学工部、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保卫科)、院医务室等部门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学工部和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同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学生的稳定及相关工作;办公室(保卫科)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工部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院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正规医院所开的康复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机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做劳动(学习)能力鉴定,鉴定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经指定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病的或复学后病情复发并经专业医院确诊的学生,应办理退学手续。

1.学生复学后,班主任、辅导员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2.院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进了解。

第八条  对于重大心理危机学生,经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认为已超出学校辅导范围的,应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心理咨询转介表》,上报学工部相关责任人,并由辅导员通知家长及时带领学生就医治疗,并做好与家长的协商沟通工作,保存书面记录与录音资料。

 

附图2:转介流程示意图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1.“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2.培训制度。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实行定期培训。

3.档案制度。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所经手部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三个月以上、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辅导员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4.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5.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报送材料和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在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作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实名制案例,必须征得案主本人的同意。如使用不当或随意泄密,给案主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6.问责制度。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况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责任: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助而部门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参与危机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拖延时机的;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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