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全院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强化民主监督和管理,规范办事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科学管理,构建和谐校园。

二、公开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二)坚持依法按规公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三、公开内容

除党和国家有保密规定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是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重大决策,事关师生员工民主权利、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事项,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需要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面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1、招生情况: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

2、收费情况: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3、人员招聘: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程序和招聘结果;

4、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招标:招标信息、评标办法、评标结果、招标结果等;

5、其它需公开的有关事项。

(二)面向教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管理体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2、干部人事工作。包括机构改革方案;干部的选任、聘任或任免;教师、职工的聘任;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在职研究生培养;职称评审等。

3、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包括教职工货币分房的实施办法,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住房公积金和各类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和办法。

4、教职工奖惩。包括各类先进的评选条件、名额比例、程序和评选结果,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及结果,对违纪违规教职工事件的处理等。

5、财务管理事项。包括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等。

6、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 包括招投标、材料采购、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及决算情况等。

7、大宗物资采购。 包括办公用品、实验设备、图书、教材和药品等。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9、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0、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在全院进行公开的事项。

(三)面向学生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生收费事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代办品采购等情况。

2、招生事务。包括招生计划、生源和政策,落实招生计划情况,录取的分数线等。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包括学生奖、贷、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办法和名单;学生转学、转专业;入党推优、评优评先、奖惩办法及名单公示;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信息、招聘信息、推荐就业等。

四、公开形式

院务公开的形式要因事制宜、灵活多样、便捷实用,多渠道、分层次地公开,可根据不同内容,采用不同方式,在不同范围内公开。主要采用会议、公文、院务公开栏、新闻媒体、院园网等形式。具体形式如下:

1、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凡属院务公开的内容,均可视实际工作需要在教代会上公开;教代会闭会期间,院工会可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2、会议形式。学院通过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研讨会、中层干部会议、教职工大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情况通报会、以及专题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公开院务。

系(部)建立党政工联席会、教职工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和民主议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交流、公开情况。

3、媒体形式。充分利用院园网、院报、院广播站、宣传橱窗和公告栏等形式公开院务。

4、公文形式。学院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院务。

5、其他适合公开的形式。

五、公开程序

校务公开应遵循确定内容、审查把关、组织实施等程序。

1、对于学院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社会公开的事项等,必须经过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

2、对于人事任免、评奖评优、项目评审、学生事务等,必须经过相关规定程序后公布。

3、会议公布由会议承办部门列入议程。

4、文件公布由发文承办部门拟稿办文。

六、组织领导

校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抓,纪检、监察、工会负责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

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党院办、工会、人事处、教务科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院办),党院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督促落实;下设校务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学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以及校务公开形式、程序和公开的真实性、时效性、实效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学院各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本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

七、工作要求

校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公开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每个事项通过何种形式公开,都应有明确规定,逐步做到优化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实行事前、事中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各职能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范围和形式,由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各职能部门是校务公开工作的主体,应把校务公开工作融入正常工作程序,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加以实施,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2、各系(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系(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制定系(部)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形式、程序及要求等,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3、要畅通院内信息渠道,重视校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限期答复。

4、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与系部和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对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