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来源: 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点击数: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 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 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

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其中毕业生的违纪处分(留校察看处分除外)期限(不满相应期限的)从处分决定之日至毕业时止。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处分尚未解除,又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原处分尚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处分设置的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般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 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并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门正常工作,在违纪过程中涉及学生用语言威胁、侮辱、谩骂或殴打教职员工者的;

(五)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六)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纪律的;

(八) 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九)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

(二)一年内无权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从处分之日算起

(三)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四)获准贷款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降低一个等级贷款;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离校前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

(五)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

第十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逮捕而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事,视内容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除没收款物和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敲桌椅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从教学楼、公寓楼上向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向外摔掷酒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进出门未按要求刷卡,且态度恶劣者:

违反 3 (含以上,通报批评;违反 5 (含以上,警告处分;违反 10 

(含)以上,严重警告处分;违反 15 (含)以上,记过处分;违反 20 (含)

以上,留校察看;违反 30 次(含)以上,且影响恶劣,予以开除。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九)在校内骑乘摩托车(电动车)的,由学校保卫处对车辆进行扣押,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校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参与封建迷信甚至邪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者,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不按规定房间、床位入住公寓,擅自搬迁和调换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听劝阻,擅自留客或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寓内大肆高声喧哗、吵闹、怪叫和大声播放音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加重处理; 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赔偿损失的同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寓内存放危险、易燃、易蚀等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酗酒或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寓内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采用爬窗、翻墙、烧锁、撬门等方式进出公寓或校园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其它动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勒令清除。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者,提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 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者,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银行卡、通讯卡、校园一卡通等个人卡类的,视情节参照盗窃行为处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共同作案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五)明知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 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搬弄是非、挑起事端,促使打架事件发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打架而伤人者除处分外,应赔偿受害者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适当的营养费、护理费等;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的策划者、为首者或打架屡教不改者,参照以上各款加重一级处理;

(九)打架事件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目击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为他人作伪证,并影响正常的调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或利用计算机、游戏机玩黄色游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以及发布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没收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作案件值在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件值在 1000 元-3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 30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旷寝和旷课者,一经核实,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寝 1 次或旷课 10 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寝 2 次或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寝 3 次或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寝 4 次或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寝 5 次或旷课 40-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寝 6 次或旷课 60 学时 6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有特殊情况者,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迟到、早退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晚归 3 次按旷寝 1 次计算。

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的: 离校 1-2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离校 3-4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离校 5-6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离校 7-9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离校 10 天的,被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班主任和辅导员学生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学工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涉及到保卫、教务、设备等其它有关部门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或全校作书面通报。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工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以学院名义公布;

(二)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公布;

(三) 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清学生违纪事实, 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由保卫部门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工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可在处分前提出听证申请,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否则,学生有权提出异议。

(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处分决定作出后,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违纪学生处分结果。处分文件一式六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存入违纪学生个人档案,三份分别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学工部、学校备案,还有一份酌情张贴公布。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所在系(部)应当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并将处分决定及时通告违纪学生家长。

(八)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和职能部门提供处理意见报学工部,学工部或教务处、保卫部门查清事实,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需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黑色碳素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 10 日之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将档案发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处分通知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提出书面申诉,学

校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提及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文的处理办法执行,或由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9  1 日起施行,原学生手册中的《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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