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位教师: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16年浙江省教学成果奖评比活动通知如下。
一、评比表彰名称:2016年浙江省省级教学成果奖。
二、评选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
三、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40项、二等奖100项,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项、二等奖50项,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00项、二等奖150项。
四、评选条件:(一)省内首创;(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各承办单位确定。(注:2016年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我校申报限额为4项)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委托,省内部委属单位,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共同遴选专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附件。
六、奖励方式:获奖证书由省政府颁发。其中每项奖金设置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七、时间安排:
请各系部、各位教师按照评选的要求,认真组织遴选,并于2016年3月8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将相关评审推荐材料报教务科研处唐慧老师处。
联系人:唐慧,电话:0571—85240027,8111。
电子邮箱: 56579194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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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科研处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