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学院教学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点击数:

各系部、各位教师:

根据《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章程》第二章第第十八条规定:“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科研、人事和各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在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遴选,任期三年。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组和专业指导组。”学院拟成立教学委员会,开展教学管理工作,履行教学管理职能。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王光净);委员10人,其中陈瑞英任秘书,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科研发展处)。

二、委员会候选人: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当然委员7人:王光净、骆中慧、陈瑞英、张帆、陆统、李桂枝、袁芯。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4人,从以下13人中遴选产生:

张群、邱淑女、刘炜、赖立香、傅敏、俞芹、柴丽华、王海丽、钱明、张正勇、应武伶、林海燕、范丽青。

三、推荐程序:

1、教师自主申报。符合上述规定人员到所在系部自愿报名。

2、系部推荐。系部根据分配名额(基础部:1人;艺术系:2人;特教康复系:1人)推荐本系部教学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

3、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汇总系部推荐候选人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确定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人员。

4、发文公布我院首届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成员名单。

请各系部根据通知精神,开展本系部委员的推荐选举工作,并于4月13日前将候选人名单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张帆老师。

教务处(科研发展处)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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