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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点击数:

按照国家和省人才工作部署,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5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18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浙江工匠”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数量

“浙江青年工匠”项目整合纳入“浙江工匠”项目。2023年计划遴选“浙江工匠”600名左右,其中40周岁及以下入选者不少于50%。

二、遴选原则

(一)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基本原则。

(二)聚焦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定位,人选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一线产业工人中遴选产生。

(三)遴选工作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入选人员中企业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80%。鼓励推荐女性高技能人才申报。

三、遴选要求

(一)遴选工作按照《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

(二)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人选可放宽到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三)推荐人选要重点面向我省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遴选,特别是省政府公布的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

(四)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推荐。

(五)已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等省高层次人才项目以及“浙江工匠”、浙江省“拔尖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得推荐。

(六)人员年龄和在职工作等计算时间点为202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内的人员,还需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对入选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返聘2年以上。

四、申报推荐程序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申报的教工,于11月10日前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浙江工匠”培养项目申报表(附件2)、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附件3),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经学校审议同意并公示,通过网上平台系统进行推荐上报。




人事处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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