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管理与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学工部、团委、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由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 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

(四) 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内容包括:

1.名称、宗旨、类型;

2.活动场所、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

3.社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机构和权限;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6.负责人的条件及产生、罢免的程序;

7.公共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

8.章程制定修改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由筹备组负责人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浙江特殊职业学院社团成立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二)社团章程;(模板见附件2)

(三)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自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校团委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评委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提交纳新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并开具纳新许可后,可开展吸纳会员活动,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向校团委申请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学期注册管理制度。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上学期社团工作总结、本学期社团工作计划、社团物品清单、社团成员名单等相关材料到校团委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经团委审批备案后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若发生章程、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社团名称等变更情况,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后至校团委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校团委定期统一组织学生社团换届工作,换届结果经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团委,由团委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学年校团委组织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工作,评定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其中五星级为最高等级,一星级至四星级为合格,无星为不合格(详见《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注销分为自行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自行注销的社团在须征得指导单位、指导教师以及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后,向校团委提交《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社团情况发展报告等材料。校团委自收到学生社团自行注销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理意见,由校团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注销的决定,并由校团委向社团负责人给予答复。因各种原因被强制注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应告知社团所在指导单位;社团指导单位应当告知该社团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提交相关材料。学生社团在注销登记后,由校团委按规定组织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校团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聘任的社团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深受学生敬爱;

(二)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的业务培训及对社团活动的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三)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五)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六)原社团指导教师成绩突出者优先聘任。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须本着对社团工作认真负责的原则,以社团活动宗旨为基础,对社团的发展建设给予正确指导,把握社团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各项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要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每个月至少参加1次全体社团成员(或社团理事)会议,指导社团制定章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开展活动等;

(四)要加强社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学生社团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

(五)社团指导教师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为社团主讲或联系、组织讲座、社团实践等活动,活动主题应密切围绕社团研究方向,每学年不少于4次。

(六)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要指导社团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团志愿服务项目向规范化、专业化、可持续化发展,努力拓展校内外志愿服务项目,积极争取相关专业的支持;

(七)文化体育类社团指导教师要积极帮助社团打造展示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引导学生培养兴趣,发挥特长,协助社团开展成果展示等活动;

(八)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与社团建设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聘任程序:

(一)校团委在全校范围内发起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等形式完成报名;

(二)校团委对指导教师聘任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后予以聘任,聘期为一年;

(三)聘期届满后,根据《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社团的指导教师自动续聘,其他社团指导教师每年选聘一次。

第二十三条 由校团委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

(一)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聘期届满后进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不超过10%;

(二)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直接由星级社团评比结果决定,即被评为“五星级”社团的指导教师考核成绩即为优秀,一星级至四星级为合格,无星为不合格;

(三)考核奖励:考核优秀、合格的指导教师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奖励,不合格没有奖励。一个社团只有一个指导教师奖励名额,若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按工作实绩自行分配;

(四)教师指导社团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给予奖励;

(五)定期检查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有权予以解聘;

(六)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违反《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勒令解散或取消星级评定资格的指导教师视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聘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五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公共资产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活动审批制度,举办各项活动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校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带详细活动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期间,校团委组织人员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引导,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时,指导教师须到活动现场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社团负责人及时做好社团活动总结与宣传工作,并向校团委提交《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内容由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社团奖励和导师实绩等部分组成。五星级社团不超过社团总数的10%,四星级社团不超过社团总数的30%。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团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予以公示:

(一)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1.不接受校团委监督指导,不服从校团委安排;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社团活动;

3.无故缺席校团委组织的会议;

4.未经审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

5.对校团委要求的有关信息数据隐瞒不报或谎报;

6.未经允许私自制作、发放刊物;

7.挪用、侵占、私分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8.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9.学生社团学期内开展基础性工作或活动不足两项;

10.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影响恶劣;

11.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要求的行为。

(二)勒令解散(强制注销)

1.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纪校规;

3.未经批准私自成立;

4.利用社团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5.在各种媒体发表不正当言论、公布虚假信息且造成恶劣影响;

6.社团注册成立1年后,会员人数不足20人;

7.活动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8.连续三年被评为一星级及以下等级社团;

9.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

10.其他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违反有关规定,校团委视情节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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