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艺术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411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81号)、《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美育工作的实施方案》(浙特教院〔202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艺术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艺术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功能,通过艺术团引导学生在美育中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增强文化自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艺术团由学校团委负责管理,充分发挥美育功能,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协助教务处开设美育类公共选修课。

第三条 艺术团下设器乐团、合唱团、舞蹈团等。

第二章 艺术团团员

第四条 团员条件。思想品质优良,自愿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艺术上有专长,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五条 团员录用。艺术团团员面向学校全体学生招募,学生自愿报名。在团委的组织与挑选下,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艺术团。团员管理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登记记录学生日常出勤、训练、演出、比赛及奖惩情况。

第六条 团员的权利与义务。团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训练和接受培训的权利,有提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评优的权利。团员有遵守艺术团管理条例的义务,有管理爱护艺术团财产的义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演出和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的义务。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艺术团设立团长1人,副团长1人,艺术团干事若干。

(一)艺术团团长(副团长)任职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境外获得的学历或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

4.管理七级职员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务,具备岗位履职所需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5.团长(副团长)任免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艺术团团长职责

1.负责制定艺术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组织并推动团队内的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建立并完善艺术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艺术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3.负责建立大学生文艺交流互动平台,开展对外交流工作,提供艺术团成员展示和交流的机会,深化与校外团体合作共建机制。

4.负责制定并执行艺术团成员的考核制度,对成员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

5.负责策划和组织艺术团的品牌节目,确保节目的质量和表现力,提升艺术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完成其他与艺术团相关的工作任务。

(三)艺术团副团长职责

1.配合团长做好艺术团工作。

2.负责艺术团纳新工作。

3.协助教务处开设美育类公共选修课,负责指导教师外聘和选用工作;制定课程标准,安排教学任务;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外文化艺术活动,承担各类校园文化展演活动等。

5.负责组织参加省大学生艺术节节目录制与报送、撰写校美育典型案例科研材料等。

6.承担艺术团作品排练工作。

(四)艺术团干事职责

1.协助团长和副团长开展日常管理、教学组织工作。

2.负责艺术团的对外交流和宣传活动,包括与其他高校或组织的合作、联谊等。

3.承担公选课授课及艺术团排练工作,进行竞赛参选节目的排练等。

第八条 教师管理

(一) 团委配备专职艺术美育教师,作为艺术团干事,开展艺术团校内外文化艺术活动,为学生美育创建多元化实践活动平台,充分展现美育教育成果。

(二)艺术团可聘任校内外教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在团长指导下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开展文艺展演活动及比赛期间的集训和排练指导,推送优质节目。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例会制度

艺术团团长负责召集各团指导老师定期召开例会,会议可邀请各团学生代表出席,听取艺术团工作汇报,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部署全年的训练计划、工作任务,学期末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

(二)考勤制度

艺术团团员必须自觉参加训练,认真完成组织和团队所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遵守训练和演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各类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动一般不允许请假。团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和演出者,集中训练和演出必须事先向艺术团团长请假,平时训练必须向所在团的指导老师请假,不经请假或未获准假者按旷课处理。因无故缺勤给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团内通报,并予以除名。

(三)场地器材管理制度

1.艺术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艺术团的日常训练,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保洁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2.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及其他训练设施属学校财产,日常由团长安排各团指导老师统一管理,演出时由参演队员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使用人负责赔偿。乐器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经指定保管人的乐器,必须本人使用,不得外借。学期末团长将所有资产进行清查。

3.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的出借须经团长批准。艺术团成员除正常训练、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用、私借。演出前由指导老师发给学生团员,学生团员领取服装并办理有关手续,演出结束后及时上交,指导老师检查、清点后交团长按规定统一保管。

4.艺术团团员要爱护训练乐器、音响、道具、服装及其他训练设施,使用人需掌握乐器的正确使用及保养方法,确保乐器的完好,使用完毕要及时整理、清洗并归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四)团员奖惩制度

1.学校为参加重要活动演出的团员开具大学生社会实践证明,作为在校期间参与社会实践,为学校做出贡献的依据。

2.艺术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由校团委颁发“艺术团优秀团干部”“艺术团优秀团员”荣誉证书。

3.参演节目获奖、优秀团员计入奖学金综合测评分。考核“不合格”的学员下一学期团员招募时不予录用。

第十条 经费管理

艺术团经费纳入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艺术团管理制度》(浙特教院2019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下一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