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外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0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学生宿舍的管理,强化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外学生宿舍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担负日常管理和文明宿舍建设工作的总责。负责安排辅导员入驻宿舍管理,指导宿舍管理员安排学生床位;负责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宿舍纪律、身心安全教育及生活和学习管理等;负责落实入住学生信息库建设,并动态更新;负责推进宿舍区标准化建设,完善文化场所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学生文化生活需求,切实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第四条 各二级系部落实辅导员做好本系学生日常管理和文明宿舍建设的具体工作,按规定定期做好宿舍走访工作,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状况,加强风险预警提醒,落实困难学生“一生一策”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外宿舍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等,保障校外宿舍合法、合规、安全、便利使用;负责大门、宿舍门出入等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宿舍日常维修管理;负责公共区域保洁;配合业主开展宿舍安全消防管理。牵头会同学生工作部及系部,定期不定期开展宿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隐患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加强整改销号跟踪检查,形成闭环管理。

第六条 学校和业主建立校园联防联控机制,签订园区内共同管理学生安全的备忘录,学校可以共享其监控系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和调整。学生宿舍一经分定,必须按指定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21:45之前按时回寝,按时起床。 每天21:45 开始由入驻辅导员和宿管员开展宿舍查房,确保入住学生应在尽在;发现学生应到未到情况及时请带班辅导员进行确认;以最快速度确认学生是否安全。

第四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九条 宿舍卫生管理要求

1.学生宿舍实行卫生包干责任制。各宿舍选出一名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制定宿舍卫生值日表,协调、督促落实值日生负责制,对存在的困难或情况应及时汇报。

2.值日生应自觉做到每日清扫宿舍,日产日清,把垃圾装袋后,按照垃圾投放时间放置到楼下指定垃圾桶内。严禁将垃圾堆放在阳台、走廊、楼道或护栏上。

3.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内墙壁、门窗和镜面的洁净,不得有任何污损行为(包括在墙上乱敲乱砸、乱涂乱画、乱张乱贴、鞋印、痰迹、球印等);学生污损行为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4.学生应将室内的衣物、书籍、生活用品按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

5.不往楼外泼水;不在楼内摔砸物品、拍球、跳绳、踢毽子;严禁室内饲养各种动物;严禁燃烧废纸、杂物等。

6.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学校、宿管、宿舍学生干部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五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要做好入住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事宜。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落实物业选派素养好、服务意识强的宿舍管理员对宿舍实行24小时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要落实学生宿舍准入制度。宿管员要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保卫)要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宿舍的消防设施、设备严格完好、无损;消防应急通道标识清晰、路线通畅。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要会同学生工作部每年开展一次应急逃生演练,并在每个宿舍张贴校园110120电话以及属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

第六章 宿舍查寝管理

第十五条 检查形式及频率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实行普查、督查和抽查形式。

1.普查:由学生宿舍干部、后勤管理处宿舍工作人员分别开展每周一次的普查,将结果汇总后报送学生工作部,检查结果由所在系部进行通报。

2.督查:由学生工作部进行每月一次的全面督查,督查各系宿舍卫生落实情况。

3.抽查: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各系不定期抽查全校宿舍卫生情况。

第十六条 宿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宿舍检查不达标。

1.凡拒检和干扰检查,致使无法检查者,当日检查视为 “不合格”。

2.在宿舍内留宿他人(包括家属),宿舍内饲养小动物。

3.室内存有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无“3C”认证的电器、管制刀具、明火器具、易燃易爆物品等。

4.宿舍内有吸烟、赌博行为。

5.人离宿舍时存在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6.人离宿舍时存在电器未关断电源现象。

第七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在宿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

学生工作部会同系部选派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宿舍开展工作,并提供谈心谈话等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建立完善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学生自管会干部组成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八条 带班辅导员、班主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宿舍考核奖惩

1.按周通报良好宿舍及不合格宿舍。一学期获得良好宿舍5次及以上的宿舍优先获得校级“文明宿舍”入选资格,宿舍成员奖学金加分中的宿舍分按满分计算,检查中“不合格”的宿舍将限期整改,整改达三次及以上,取消学年各项评优资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寝室长的任职分清零,该宿舍所有学生(包含寝室长)按有关规定进行扣分。该班级“不合格”宿舍累计出现10次及以上,取消该班“文明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集体奖项评选资格。

2.宿舍表现作为学生日常基本行为习惯之一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学生评奖评优和推优入党要考察其在宿舍的表现。

3.对于在宿舍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个人可参加学校“文明宿舍”“特色宿舍”“特教学子”等评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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