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核准稿)


序言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于2014年4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前身是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于1993年开办的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1998年在此基础上成立浙江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2000年开始先后与省内高校合作开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做专做强、彰显特色、共享融合、争创一流”为目标,以服务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为宗旨,立足浙江,面向全国,培养残疾人高级技能人才和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简称“浙特教院”;英文全称为“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简称“ZJVCSE”。

第三条学校拥有两个校区。法定注册地址为小和山校区,地址为杭州市留和路527号。天城路校区地址为杭州市天城路145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zcse.edu.cn

第四条学校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举办(以下简称省残联)。

第五条举办者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残疾人教育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三)自主开展校际、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拥有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

(二)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管理和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按规定报告、请示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服务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继续教育及培训。

第十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开展活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制定学校发展战略;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九)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突发事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置;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并通过党委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须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议题时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时须获得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残疾人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残疾人事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残联、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团体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的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方向;评议专业设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双师素质”教师认定标准;审定学校各类立项科研项目和奖项;裁决学术争议;审议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审议教学工作的机构,审议学校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审议有关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项目,审议教学奖励项目,以及学校授权的其他教学事项。

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组和专业指导组。

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科研、人事和各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在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遴选,任期3年。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研究、指导、审议处理全校学生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门、团委、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系(部)有关负责人任委员。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审议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的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有关教工员工权益和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五)会议期间提出有关学校发展、改革、稳定和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审议上一次教代会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

(六)审议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立系(部)、馆、所、中心。系(部)、馆、所、中心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营运与管理。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从事教学与教学辅助的专业技术管理及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教师必须具有优良师德和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学术创新和献身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并获得教师资格。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的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的比例。

第三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按规定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重视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力的提升,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校外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提升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规定申请各类国家和学校资助;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和文艺体育、创新创业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和申诉;

(七)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师长,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融入能力、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困难资助与帮扶、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尊重学生开展合法的结社、集体活动,依法保护学生社团和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别保护残疾学生的正当权益。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处理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历教育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发展咨询委员会是研讨学校发展、促进学校发展、吸纳社会参与的重要平台。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共建单位、企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杰出校友、著名专家及学校重点专业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可聘请名誉主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及专项助学助教基金,依法募集和管理使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可以与其他自然人、企事业法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专业及实训实习基地,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组织。学校依靠校友积极宣传学校,团结校友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凡在学校(包含学校前身、合作办学)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均为本校校友。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功能,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业务培训,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

第五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办学状况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争取社会力量支持,为学校提供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审核,经省残联审定,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八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及终止,应当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置学校资产,妥善安置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博爱勤学自强”。

第六十条学校校徽以黄色为主色调,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圆面,外环为中文校名全称和英文校名全称,内环为大小鸟群组成的玫瑰花图案。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六十二条学校校歌为《我们都一样》,施翔作词,景宇阳作曲。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省残联审核,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章程修订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标识

一、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徽




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