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7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269


为推进学校国际化,规范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学校招收的留学生为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二)留学生管理工作方针是: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突出特色。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职能部门统筹、就读部门为主”的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一)交流合作处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1.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留学生的招生类型和招生专业,统筹开展招录相关工作;审核留学生入学资格、经济担保证明等材料进行,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等各部门审批;

2.办理留学生来华报批手续,各相关部门配合;

3.制定留学生管理的政策,负责实施、监督和协调,与国家、地方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联系;

4.组织留学生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协助就读部门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教务处是留学生教学管理的主导部门

1.负责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结、肄)业审定,相关教学问题统筹处理等;

2.依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管理留学生学籍。处理留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离校、学籍异动等事宜,报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3.协调公共基础学院统一安排留学生通识性课程;

4.颁发留学生的学历证书。

(三)各接收留学生的教学部门是学校留学生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的主体

1.教学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留学生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开展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办理留学生学生证、一卡通;

2.根据留学生招生实际情况进行编班或插班,落实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依照有关规定,开设或免修相应课程;

3.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将留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负责留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设立专人开展留学生的心理健康、卫生防疫、思想政治等相关工作;设立、管理留学生专项奖学金;在本国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和政治类课程学习时,妥善安排留学生参与其他活动。

(五)公共基础学院负责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安排相关的师资和课程、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承担留学生通识类课程的教学工作;对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六)宣传统战部、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源中心等其他部门按照自身管理权限范围,结合留学生管理的特点,落实相应的管理与统筹职责。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资源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三、日常生活管理

(一)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可以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二)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三)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四)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五)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出入境管理

(一)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学校后勤管理予以协助。

(三)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五、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一)学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留学生教育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二)留学生的收费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的事项确定。

(三)上级给付学校的留学生奖学金,按上级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留学生奖学金及校立留学生专项奖学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鼓励各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招收留学生。

(二)留学生入校报到时间与中国学生不关联,具体报到时间随招生实际情况而定。

(三)留学生规模较小时,就读部门指定专人承担留学生管理职责。留学生规模达到一定要求后,学校设置国际教育学院,专职负责留学生管理。

(四)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规定办理。如遇上级文件新规定,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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