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7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360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浙江省关于加强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2021 修订版)》(浙高留分会〔2021004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原则

来华留学生招录工作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围绕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维护学校核心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学历生为全日制专科生,非学历生为进修生(含长、短期)。

三、领导机构

(一)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留学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留学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和国际交流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交流合作处、学工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以及系(院)负责人。

(二)交流合作处暂设留学生招生办,招生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学工部、教务处、系(院)、继续教育学院制定招生简章、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审核申请材料、组织入学考试及面试、办理留学生录取及相关后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工作。

(三)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学校纪委办负责对留学生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四、招生类别及条件

(一) 学历教育

1.招生专业

具备国际化教育条件的全部全日制学历教育专业。

2.入读条件

1)持有效外国护照。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留学生身份进入我校学习者,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30日前)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2)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无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疾病等;

3)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

4)年龄一般在1830周岁之间,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学习能力),成绩良好;

5)中文授课专业,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或通过我校的汉语能力评估测试;外语授课专业,有一定的相关外语基础;

6)尊重中华民族文化;

7)具备来华日常生活的经济能力。

(二)非学历教育

1.招生专业

学期内交流生、交换生可选择学校开设的学历教育专业就读,也可视人数情况安排汉语、非遗技术等短期培训课程就读;寒、暑期交流生达到开班人数可按照需要安排短期培训课程。

2.入读条件

1)持有有效外国护照;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留学生身份进入我校学习者,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30日前)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2)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无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疾病等;

3)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

4)年满18周岁;

5)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6)尊重中华民族文化;

7)具备来华日常生活的经济能力。

五、报名及录取

(一)选报志愿(只允许选报一个专业志愿);

(二)通过邮箱提交申报材料,学历证明、成绩单、体检证明、汉语言水平等个人情况说明材料;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线上综合面试测评;

(四)学校根据申请材料和面试情况,确定是否录取。

六、入学与注册

(一)被录取的申请人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报到后,X1签证类型的申请人须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到浙江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须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血液化验报告》等原件到当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复查,并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凡不符合要求者,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报送。未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未获同意批准者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三)被录取的申请人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并购买保险。凡不符合学校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2.伪造、非法获得护照、成绩证明、无犯罪证明、体检报告等;

3.冒名顶替入学。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费

来华留学生学费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强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2021 修订版)》(浙高留分会〔2021004号)文件执行,并参照同类院校拟定后,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其他

(一)学校建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生入校后可根据文件享受相应的奖助学金政策。

(二)本办法自签发日起实施,由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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