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5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4〕4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生出国交流同时规范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交流包括短期交流、中长期交流和其他项目。

(一)“短期交流”为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1个月以下非人才培养方案相关的国(境)外交流项目,含术交流、假期学、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

中长期交流”为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1个月及以上与专业课程相关的国(境)外学习交流项,含交换生、专业学习、专业实习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为国(境)外校招、展会等勤工俭学、志愿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 派出学生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学交流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核学生交流项目方案,并相关选派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交流合作处承担日常协调工作;

(二)流合作处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对接,制定交流方案,指导和协助各系做好派出学生的推荐选拔工作,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行前教育,及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三)教务处负责派出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与成绩录入等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派出学生的政治审查、交流期间的纪律管理等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交流项目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六)系负责制定选拔标准、选拔派出学生,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国(境)手续办理、行前教育、学分认定、跟踪管理、返校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心;

(三)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处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交流任务;

(五)符合出国(境)交流项目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

(六)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交流合作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方案(含安全工作预案),并送交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

(二)交流合作处根据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完善项目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三)交流合作处发布项目通知,各系制定选拔标准(原则上按综合评分排名进行选拔)、组织学生报名、初审学生资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选派”的原则推荐学生人选交流合作处;

(四)交流合作处汇总各系推荐人选名单,交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推荐人选进行思想政治和违纪违规情况审查;

(五)交流合作处根据项目要求确认选拔过程公平、审查结果有效后,对派出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公示结果;

(六)学生出国(境)前,由交流合作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派出系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

第六条 学分认定

(一)参加中长期交流的学生,由所在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学分转换方案报教务处审定后作为学分认定依据;

(二)参与短期交流的学生,顺利完成交流项目全部学习任务,经过所在系综合认定报教务处审定,可获得1个公共任选课学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所需费用包括研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签证(签注)费、保险费等,一般需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为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校设立年度专项经费,并以奖学金的形式用于学生出国(境)交流。

第九条 奖学金在学生顺利完成交流后,按研学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一项目一申报一评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学费或境外院校所收学费。

第十条 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或国内其他机构全额或部分奖学金的在校生,视其获得的奖学金情况,相应减少学生出国(境)交流奖学金。国家有特别规定的,由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派出资格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一)相关材料或情况造假;

(二)出国(境)交流期间违反国家外事纪律或相关法律;

(三)出国(境)交流期间,未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学风不正、学术不端;

(四)违反本校或所在交流学校校纪校规的情况;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应该取消或追回已发放奖励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类出国交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特殊情况须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与派出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否则将取消奖励和学籍;学生在外期间因故中止交流计划的,须向我校及交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十四条 学生返校后,须立即向所在系报到,按要求提交汇报及总结材料。派出系及时举办座谈会、成果报告会等,安排交流学生向所在系师生汇报学习交流体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中长期交流项目不安排带队老师;短期交流项目的带队教师由所在系推荐,提交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确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5。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带队教师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带队教师须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对学生的学习交流态度和成效进行评定;做好必要的安全提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与外方保持密切沟通,协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定,交流合作处相关解释工作。


上一条:关于印发《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2024届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