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点击数: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校园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我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弃的灯管(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电池(铅蓄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家用化学品(药品及其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矿物油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指餐厨垃圾,即学校食堂等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学校党委领导、行政推动、全校参与、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系统推进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后勤管理处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论证、申请等工作,发起各类垃圾清运单位的采购立项工作;

(二)负责监督各垃圾清运单位的日常工作,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垃圾清运工作;

(三)负责督促指导物业、食堂、超市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服务合同文本,并与服务单位的日常考核等考评挂钩;

(四)通过采购、改造等方式保证校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面覆盖,并建立长效维护和管理机制。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宣传统战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实施方案,组织长期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并对全校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教务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教育工作,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与思政、劳动教育等课程相结合

(三)学工应配合宣传、教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和动员全校师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主动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对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改建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对家具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投放至后勤部门指定的堆放收集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楼宇、学生宿舍等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食堂、高配房、水泵房等专业用房,相应的托管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校园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室外运动场、绿地、水域等,由相应的管养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新建、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后勤部门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后勤部门未确定的,由后勤部门作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服务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基本要求,分类收运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收运时间、收运去向等作业信息,投放管理责任人、监督投诉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管理信息;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动员、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后勤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后勤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

(七)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的登记录入;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学校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数量等,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以在主要出入口等区域相对集中配置。

(二)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学校推行生活垃圾四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志、标识、规格等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负责更新维护。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理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学校应当设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堆放收集点。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定期收集、运输,由收集单位集中收集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后勤部门确定收运时间。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

(二)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

(四)收集作业后应当将收集容器复位,及时清理收集、运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保持场地环境整洁;

(五)收集、运输过程中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不得沿途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六)不得将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车辆行驶信息等数据,并按照规定上传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该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收,并及时报告所后勤部门处理。

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后勤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理单位集中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后勤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学校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报后勤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无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后勤部门报告,后勤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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