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工部请假,并提交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若是病假,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身体、资格 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新生自报到开始请假超过两周的,经本人申请,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学习者,可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当兵入伍的新生,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校生入伍,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班辅导员应当在报到日起两周内统一收齐学生证到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向学工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各科课程均需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等级制记分(等级可分为 A 优秀、B 良好、C 中等、D 及格、E 不及格)记分。具体评定办法为:
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评定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出勤率、作业、课堂表现、平时测验等评定。理论含实训的课程,实训成绩应占一定比例。
考查课成绩评定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表现及期末考查成绩进行评定。独立设置的实训实习课成绩评定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学习表现及分项目实训实
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校外实习的成绩评定由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学生带班老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共同评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综合实践的成绩由答辩小组或实践考核小组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由本人或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班主任签字,系(部)审核签字,提交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审核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随学期课程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缓考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予缓考。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而缺考的,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按“旷考”记载,不予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 该门课程的考核(参加残联体训、艺术团的学生参照“关于集训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一)该门课程旷课达 8 课时及以上;
(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 1/3(含);
(三)该门课程作业缺交 1/3 及以上;
(四)该门课程实训缺做 1/3 及以上。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经课程所属系(部)负责批准,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备案并告知学生本人,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处,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或各类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学生的毕业成绩(含课程学习成绩及其它学习成果)由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汇总审核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就业推荐的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如果未达到规定退学门数,可以再参加学期补考,经学期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第二学年的十月再补考一次(大三最后学期顶岗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离校前无补考机会,其中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如经答辩小组查实认定为剽窃,以不及格论处,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年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处理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缺考和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如确有良好认识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批准,可给予一次学年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如实登记,并应当予以“补考”标注。
第十五条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单独设置的见习、实训、校外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综合实践考核等实践教学环节外,其它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免修按下述程序办理免修手续:
(一)开学前两天,学生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如自学笔记、作业等),说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
(二)学生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连同说明材料由系(部)递交开课教研室并经开课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由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批准后,参加由系(部)安排的免修考试。
(三)免修考试在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考试后两周内开课教研室将免修考试成绩记入该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中,送交课程所在系(部)存档,由系(部)汇总交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备案。
学生免修考试成绩 80 分以上者,允许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册,免修考试成绩未达 80 分者,不再补考,不得进行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提前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 B 级,其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通过标准的,可以申请免修普通英语课,免修的英语课成绩均以考试实际成绩按百分制折后记入成绩册。
学生提前通过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可免修《计算机文化》课程,该课程成绩以考试实际成绩按百分制折后记入成绩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老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个别学生因生理缺陷、疾病等确实不能上体育课,须本人提出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重度残疾的凭残疾证即可),经院医务室审核,经体育教研室同意, 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备份。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教务处
(科研发展处)统一安排上康复保健课。康复保健课不能独立开班时,由所在班级体育任课老师安排跟班保健内容。
第十八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未能正常取得当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的,必须补修该门课程。学生补修课程应当在学籍异动确认后一周内,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备案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修,否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成绩由学生所属辅导员评定,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向系(部)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在课余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院校的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学生可自主参加学校推荐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替代相关课程的成绩,是否相关由系(部)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 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本人向所在系(部)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所在系(部)会同专业负责人、学工部、教务处审定认可, 可以替代专业创新创业课程成绩或相应的见习、实习课成绩。
第三章 升级与学籍预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补考后, 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 8 门课程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一门课一学期学完的,以一门计,分学期学完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设计)、综合实践考核、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给予退学预警。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 6 门的;
(二)未请假连续一周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退学预警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处(科研发展处)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寄达书面通知至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退学的,可申请重修。重 修成绩如实登记,并应当予以“重修”标注。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拟转入专业方向上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补考门数累计未达到退学预警;
2.入学后未受过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被认为具有专业专长:
1.在拟转入专业方向上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学科(技能)竞赛奖励;
2.在拟转入专业方向上已获得该专业所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3.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拟转入专业方向的学术研究论文;
4.获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5.有其它可显著表明其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的事迹、成果等;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认为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经学校认定,确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超过一学年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健全学生其他专业转师范类专业的;
(五)除健康原因外单独招生和普通高考录取的专业之间互转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为维护教学秩序,转专业要以现有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的正常运作为前提。学生在校期间可转专业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程序: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于入学后第一、第二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提出申请,经系考核复审,同意转入后,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审核, 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拟转入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签字和家长书面同意的转专业申请书一份;
2.符合转专业的证明材料;
3.学籍异动申请表。
(二)学生所属专业系应在接到转专业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属本专业系内部转专业的,由学生所在系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同意转专业的, 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审定;不同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学生并说明理由;
2.跨专业系转专业的,由学生原属专业系讨论后提出意见。同意转出的,将申请 材料转交给拟转入专业系;不同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学生,并说明理由;
3.拟转入专业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同意接收的,由转入专业系负责人签署意见,附转入学生课程补修计划表,报教务处(科研发展处) 审定。不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学生并说明理由。
(三)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应自接到专业系申请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分管校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教务处(科研发展处)退回提交申请系。
分管校长批准转专业的,由教务处(科研发展处)通知提交申请专业系并在校
内公布,学生在下一学期直接进入转入专业系学习。
不管分管校长批准与否,教务处(科研发展处)都应及时将学校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按照转入后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学生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的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其成绩有效。转入专业在学生转入前已开设了课程但转入学生未取得成绩的,转入学生须补修此类课程,取得相应的成绩。
(四)原专业已修读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可转为转入专业相关课程的成绩,课程是否相关由系(部)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 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第三十三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 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 具证明,并提请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帮助学生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 转学办理
(一)《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其中省外高校转入的备案表可以自选;
(二)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 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三)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四)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五)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六)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七)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八)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九)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十)学校根据《通知》要求,在学校网站公开转学政策和结果。
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 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确认无异议后,才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办理的时间是每年的 2、3、8、9 月,其余时间不予以办理。
(十一)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十二)学校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三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超过五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创业等原因需中断学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 可办理休学手续,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养者。
第四十条 学生要求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退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招生,可调到相近专业学习,补修未学课程。
(三)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而达到开除学籍规定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者,因创业休学使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三年者;
(二)休学期满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疾病类型规定执行);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含);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 8 门;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原籍;
(二)因身体疾病(包括意外致残)需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的,由学校通知家长来校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 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第四十七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的时间按《浙江特 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第四十八条 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家
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说明。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认真接受毕业教育和完成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教育实习等方面。班主任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等各方面表现等作出相应鉴定, 然后报学工部审核签署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考核合格,且通过毕业鉴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最短学制为 2.5 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当年 9、10、11、12 月每月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填写。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予以补考。
第五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撤销前,虽已修完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也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先离校。待留校察看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校长批准, 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而中途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结、肄)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损坏证书由学校收回,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科研发展处)负责解释。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
任课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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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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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
考试/考查 |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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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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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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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学期 |
学年第 学期 4 |
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的原因 |
签名: 年 月 日 |
系(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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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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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学生本人自存,一份系(部)留档,一份教务处(科研发展处)留档。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
姓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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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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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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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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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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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缓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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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第 |
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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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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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年 |
月 |
日 |
班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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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年 |
月 |
日 |
系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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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年 |
月 |
日 |
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意见 |
) |
签名: |
年 |
月 |
日 |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学生本人自存,一份教务处(科研发展处)留档。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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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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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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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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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修/免考课 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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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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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
考试/考查 |
申请类型 |
免修/免考 |
免修/免考申请理由(提供已获得相关证书或课程成绩证明的原件): 申请人(签名): |
年 |
月 |
日 |
开课教研室免修考试成绩: 任课教师意见: |
签名: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教研室意见: |
签名: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系(部)意见 |
签名: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审批 |
签名: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所在系(部),一份存免修免考课程任课教师,一份存教务处(科研发展处)(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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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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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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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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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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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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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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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
年 |
月 |
日 |
转出系(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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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
年 |
月 |
日 |
转入系(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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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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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
年 |
月 |
日 |
教务处(科研发展处) 意见 |
签名: |
年 |
月 |
日 |
学工部意见 |
原班级班主任(签名): 拟调整班级班主任(签名): 学工部负责人签名: |
年 |
月 |
日 |
领导审批 |
分管校长签名: |
年 |
月 |
日 |
此表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存档各一份。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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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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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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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 所在地 |
省 县(市) |
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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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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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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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休 学原 因 |
家长签名: |
辅导员意见 |
辅导员签名: |
学工部意见 |
学工部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
教务处 (科研发展处)意见 |
教务处(科研发展处)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
领导审批 |
分管校长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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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存档各一份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退学预警
XXX 家长
您好!
您的孩子 XXX 至 201 学年第 学期已累计达到 6 门课程不及格,如再次不通过其他课程的考核,累计达到 8 门,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特此警告!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教务处
(科研发展处)(盖章)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三份,一份学生本人自存,一份寄与家长,一份教务处(科研发展处)留档。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证(明)书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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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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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习时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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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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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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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习时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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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书发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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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年 月 日 |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浙教学籍字〔 〕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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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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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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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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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校 名 |
专 业 |
年级 |
学历层次 |
录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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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校 名 |
专 业 |
年级 |
学历层次 |
录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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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考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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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学校当年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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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学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转出学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学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本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意见 |
经办人: 处 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意见 |
经办人: 处 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1、本表一式四份(转外省高校一式五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持本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2、随表附上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 “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本表请妥善保存,凭本表办理学籍异动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
关于集训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集训生是指长时间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体育、艺术集中训练的我校 学生。
第二条 集训生必须持省、市残联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履行请销假手续。集 训生在集训期间可采取自学等方式完成学业。
第三条 集训生需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
100%计。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申请缓考,须履行缓考手续。
第四条 集训生的入学与注册、升级与学籍预警、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 毕业、结业和肄业等事宜按照学校其他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科研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