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总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在职党员在推进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服务型机关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24号)和《关于开展省直机关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群众活动的通知》(浙组通〔2013〕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省残联机关(含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群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对象
省残联机关(含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党员。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
1、到社区报到。省残联机关(含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党员于5月31日前,持《浙江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群众联系证》到居住地社区报到,社区党组织盖章后,由党员本人带回所在单位党组织,作为到社区报到的凭证。倡导省直机关的省党代表到所在区或街道党代表工作室报到并参与活动。
2、认领服务项目。结合社区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每位党员认领2个(含)以上社区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由社区设置。
3、参加社区服务。认领服务项目后,在职党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一年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活动结束后,由社区党组织在《浙江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群众联系证》上给予书面确认。
三、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推动落实。各党支部(总支)要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抓紧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确保传达通知到每一位在职党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参与、带头报到、带头服务。各党支部(总支)要明确责任、周密组织,及时统计汇总活动情况,6月5日前填写《省直机关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情况汇总表》(附件1),12月10日前填写《省直机关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群众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报送省残联机关党委。
2、积极参与,主动服务。在职党员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参与社区服务工作,积极为群众办实事,为社区办好事。要自觉遵守和执行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理解、尊重和支持社区工作,在社区重要活动、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时,党员应接受居住地党组织的领导和协调,发挥骨干带头和示范表率作用。
3、规范管理,常态运行。各党支部(总支)要加强对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群众活动的日常管理,结合实际会同社区党组织开展服务群众活动。督促本党支部(总支)新进党员及时到社区报到,居住地发生变化党员要及时到新居住地社区报到。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服务情况作为党组织“星级评定”和党员“闪光言行”评选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工作在单位、活动在社区、奉献双岗位”的党员管理机制。机关党委将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七一”期间举行党支部(总支)工作交流会,适时交流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的党支部(总支)工作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党支部(总支)推进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报送省残联机关党委。
中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