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落实我院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激发教师从事教学改革和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兼职教师,行政兼课人员按教师系列考核的,列入课程类别所属的教学部考核。各教学部可按专业或按所授课程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原则(每一类别需达到6人及以上)对教师进行分类考核,分类的操作细则由教学部制定;外聘教师可参照执行。
学校中层兼课人员按教师系列考核的,以教学部考核的分值为参考,实行等级比例控制另行考核。
对新进校不满一学年,或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下企业煅练、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人员,可由本人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书面申请不参加当学年教学业绩考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三、考核组织领导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综合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科研处、教学部、成教中心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人事负责人为组员,教务处负责人为秘书的校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内容与办法,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教学部成立相应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教学部成立由教学部负责人为组长,所属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为组员,教学秘书为秘书的教学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本教学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报校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备案,并负责具体实施,按规定将本教学部考核结果报校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四、考核内容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并将这三个方面设置为一级指标,考核权重分别为30%、50%、20%,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主要观测点,各级指标均有对应的具体内涵与要求(详见附表1《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表》)。
2.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和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训、实习、学生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其他经学校审批执行的教学项目等的工作量。
3.教学效果:包括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执行教学规范等方面的评价效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教师个人教学能力体现及其他教书育人方面的奖励。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的评价,具体参照附件1《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执行,学评教每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次。教学规范的执行情况由教务处、教学部评价,教学规范包括:教学任务接受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教案、作业(含实验报告)情况;平时成绩记录;实验实习教学计划及总结材料;教学方法、教学组织;调停课;成绩录入、递交;试卷质量及相关材料递交;毕业论文(设计)等。同行评价可由教研室或同一考核类别组内成员根据相互听课情况(附件2)给出评价。
4.教学改革与研究: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科研项目和创作项目,以及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的发表、出版、成果奖励等。承担的项目具体包括教学改革与研究、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科研和创作等项目。科研方面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层次的教师,采用一定的差别标准,具体参照《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科研工作业绩核定办法(试行)》执行。
五、考核程序
1、由教师本人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附表2),并附有关佐证材料报所在教学部门。
2、各教学部门考核小组进行审核,“教学工作量”对应本年度教学任务书进行核定,“教学效果”主要对应本年度两个学期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教学改革与研究”根据教务处、科研处给出的教科研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结果和科研处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发表、出版等统计结果进行审核。
3、各教学部门考核小组在每年的6月20日前根据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各项材料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表》(附表1),赋分并排定名次,确定等级,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学部年度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情况汇总表》(附表3),在教学部门内公示后,报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
4、教务处按学年结束前2周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3),提交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完成对各教学部门考核结果的核查、复议、审定工作。
六、考核结果的确定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2、考核结果实行等级比例控制。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B级(含)以上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学校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得超过20%。
3、各评价等级评价标准如下:
1)A级。同时满足如下要求: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名次在部门(类别)前30%(含)(如总分相同,以学评教分排序),满工作量,课堂教学评价为部门(类别)前40%(含),无教学事故。
2)B级。同时满足如下要求: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名次在部门前70%(含)(如总分相同,以学评教分排序),满工作量,课堂教学评价为部门(类别)前80%(含),无教学事故。
3)C级。同时满足如下要求:需至少完成满工作量的2/3(含)及以上,无教学事故。
4)D级。出现两次(含)以上教学差错或出现乙级教学事故。
5)E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总体表现较差,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甲级教学事故,或拒不承担学院、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2、对于连续二年以上考核为A级的教师,优先进行教师评优、岗位聘任。在省级教师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3、在全院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连续二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的教师,下一年度的教学岗位津贴降低10%;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为E的教师,下一年度的教学岗位津贴降低20%;对于连续二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为E级的教师,取消授课资格,调整工作岗位。
4、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一票否决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近三年也须连续为B以上。近五年来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或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在近三年中,其中二年为D及以下者,或近一年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按工作职能权限分别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办公室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表》
2.《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
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学部年度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情况汇总表》
4.《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1.《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2.《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附表1: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表
所在单位: 教师: 年度:
指标名称
| 赋 分
| 赋 分 说 明
| 考评得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观测点
|
教学
工作量
| 年度教学工作量
(注1)
| 年度内两个学期工作量情况
| 30
| 满工作量计30分;由于教学安排原因未满工作量计25分;个人原因未满工作量达1/3计15分;
个人原因未满工作量达1/2计10分;个人原因未满工作量超1/2计5分。
|
|
教学
效果
|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情况(注2)
| 两个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得分的平均分
| 40
| 学生评价(70%)+教务处评价(10%)+教学部评价(10%)+同行评教(10%)
|
|
教学奖励情况(注3)
| 指导学生参加院级以上各类竞赛、毕业论文(设计)获奖
| 10
| 教学奖励10分封顶。国家级特等、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计10、8、6、4、2分;省级特等、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为8、6、4、2、1分;市级奖特等、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为6、4、2、1、0.5分。
|
|
各级公开课示范课评比、课堂教学比赛、教案评比、课件比赛、专业技能展示、教书育人奖等教师个人的奖励
|
教学事故(注4)
| 一般教学事故
| -10
| 出现甲级教学事故直接定为E;出现乙级教学事故直接定为D;出现教学差错扣5分/次;两次(含)及以上直接定为D。无教学事故的不计分
|
|
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
| 教学建设(注5)
|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基地建设
| 20(教学建设与教学科研的具体权重由教学部制定细则分配)
| 达到基本教学建设积分得该项满分的50%。
|
|
教学科研与改革(注6)
| 教改项目、教材建设、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的论文论著(教材)、论文评选、专利、成果鉴定、科研获奖
| 达到基本科研积分得该项满分的50%。
|
|
教学成果的奖励
|
| +10
| 最高分计10分.国家级特等、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计10、8、6、4、2分;省级特等、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为8、6、4、2、1分;市级奖特等、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为6、4、2、1、0.5分。教学成果的奖励情况取其中分值较高一类计分,不重复计算。
|
|
总评得分:
| -
| -
| -
| -
| -
|
|
教师所在部门的相对名次
| / (教师名次/全部门教师总数)
| 考核结论: □A □B □C □D □E
|
部门考核小组组长签名:
| 学院考核小组组长签名:
|
| | | | | | | | | | | |
注1:工作量的核定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专任教师系数折算后达到10—12课时/周为满工作量;教研室主任满工作量为8-10课时/周;学校管理岗位且具有教师职称系列教师的满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1/2;学院中层领导且具有教师职称系列教师的满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1/3。(此满工作量的计算仅作教学业绩考核用。)
注2:该项目的评价结果采用学生评价(70%)+教务处评价(10%)+教学部评价(10%)+同行评价(10%)。学评教排名由教务处提供,教学部按照排名赋分,取两学期平均值;教学部评价的教学规范重在:教学任务接受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教案、作业(含实验报告)情况;平时成绩记录;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务处评价的教学规范重在:调停课;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实验实习教学计划及总结材料;成绩录入、递交;试卷质量及相关材料递交;毕业论文(设计)等。同行评价由教研室或同一考核类别组内成员可根据相互听课情况(附件2)给出评价。
注3:教学奖励情况取其中分值较高一类计分,不重复计算。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各级竞赛奖项以相关文件和参赛秩序册上的记录为准。
注4:教学事故情况按《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讨论稿)》执行。
注5:教学建设基本分为20分,由教学部按如下标准和原则制定考核细则。各级别教学建设项目计分标准如下:
类别
级别
| 计分(分/项)
| 备注
|
成功申报各级各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300
| 通过项目建设验收方可得分
|
省(部)级
| 200
|
市(厅)级
| 100
|
校级
| 50
|
多人参与的,由项目负责教师按如下原则分配各参与教师的得分:
人员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排序
| 1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1
| 2
| 3
| 4
| 5
| 6
| 1
| 2
| 3
| 4
| 5
| 6
| 7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所占
比例
| 100
| 60
| 40
| 50
| 30
| 20
| 50
| 25
| 15
| 10
| 50
| 20
| 15
| 10
| 5
| 50
| 15
| 15
| 10
| 5
| 5
| 50
| 15
| 15
| 5
| 5
| 5
| 5
| 50
| 15
| 10
| 5
| 5
| 5
| 5
| 5
|
注6:该项目的评价结果采用学院教科研工作业绩核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