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1.落实我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的积极性。
2.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兼职教师、辅导员。
对新进校不满一学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下企业煅练、请产假或哺乳假、病事假2个月以上人员,可由本人向所属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书面申请不参加当学年教学业绩考核,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不参加当年教学业绩考核。
三、考核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以及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发展处)、系(部)、学工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科研发展处)负责人兼任秘书。负责制定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考核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由考核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工代表为组员,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考核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上报考核结果。中层干部按承担的教学任务由所属系部考核,考核结果由校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四、考核内容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含科学研究)、教师及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四个方面,考核权重分别为30%、40%、25%、5%。
1.教学工作量(30分):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和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训、实习、学生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其它经学校审批执行的教学项目等工作量。服从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达到计满分,不足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扣1分,扣完为止。基本教学工作量参见《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浙特教职院〔2015〕95号))。
2.教学效果(40分):
(1)学评教(16分):由学校统一组织评教计分并排序。
(2)督导评教(8分):学校统一组织教学督导对教师评议计分并排序。
(3)管理评教(10分):考核单位6分,教务处(科研发展处)4分;由考核单位结合各职能部门对教师反馈信息进行评议计分。
(4)同行评教(6分):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成员相互评价,结果交考核所属部门。
3.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含科学研究)(30分):
教学建设、教学科研、教师及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由教务处(科研发展处)按《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浙特教职院〔2016〕63号)执行。
总分排名在部门的第25%名者为满分(30分),超出第25%名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将超出部分的分数转入下一学年的该项总分中。
五、考核程序
1.各考核部门于第二学期初成立本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报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经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业绩考核工作。
2.由教师本人于6月初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佐证材料报所属考核部门。
3.相关职能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所承担考核内容的考核结果发至各考核部门。
4.各考核部门完成考核,在部门内公示后,于6月底前报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审批。
5.教务处(科研发展处)在学年结束前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考核领导小组完成对各系部门考核结果的核查、复议、审定工作。
六、考核结果的确定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2.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比例为30%。
定为A级的教师学评教排名须在本部门前50%(含),且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出现三次(含)教学差错或一次教学事故的定为C级;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直接定为D级。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参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2.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发展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2.同行评价表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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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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