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利企业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3日 点击数: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残联教就〔2015〕16号

关于做好福利企业优秀残疾人职工

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提高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素质,促进残疾人更好就业和福利企业稳定发展,决定开展福利企业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福利企业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等文件要求,针对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身心特点、教育状况和职业能力需求等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特别扶助措施,是积极推进残疾人“学徒制”职业教育的一项有益探索,对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益,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共享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省级设立福利企业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工作办公室(设在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按照福利企业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工作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1.各地民政、教育和残联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职工纳入当地助学助困范围,切实帮助解决好残疾人职工在学习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地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有关福利企业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2.福利企业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的具体工作由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承担。学院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机制,逐步扩大培养范围;要针对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的特点和需求,做好专业设置、师资配备及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保障入学残疾人职工正常学习、生活;要与有关福利企业紧密联系与合作,明确入学残疾人职工的学生与职工的双重身份,落实好校企双主体的管理职责(残疾人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由学院负责,在所在单位实习、实训期间的管理由单位负责),形成招生培养实训就业一体化。

3.各地有关福利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落实好残疾人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1)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学习的残疾人职工,其在校学习,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做好社会保险等保障工作。

(2)残疾人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其人员计入原单位残疾人职工数量及比例范围。残疾人职工学习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三、择优推荐,阳光操作

1.福利企业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按照自愿、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做好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的组织推荐、报考等工作。各地民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当地福利企业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及招生宣传等工作,不向福利企业硬性摊派名额。

2.加强信息公开公示,推荐考试办法须周知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残疾考生;推荐考生名单要在企业显要位置集中公示10天以上。

3.建立考试、录取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单位、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实施方案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优秀残疾人

职工定向培养实施方案

2014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是浙江省唯一一所主要面向残疾人(盲人、聋人、肢体残疾人)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培养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作用,促进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热爱学习、发奋成才、提高素质,更好地完成所在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从2015年起,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计划在全省较大的福利企业中定向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职工。

一、报名时间

2015年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今后每年的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名对象

符合报名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报名(推荐)条件

1.具有浙江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在福利企业工作2年以上。

4.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

5.自强不息,热爱学习,勤奋工作,积极向上,各方面表现较好,并无违纪、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6.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生活能够自理。

四、报名方式

1.按照个人自愿报名、企业择优推荐、总量适度控制的原则,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为50—100人的福利企业一般可推荐2—3名,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为100人以上的福利企业一般可推荐3—4名。其他福利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推荐。

2.报名个人和企业需填写《考生报名推荐表》(见附表1),并附以下纸质材料:

(1)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2)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户口簿复印件2份;

(5)在福利企业工作证明(原件)1份;

(6)所在单位提供的无违纪、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证明(原件)1份;

(7)如有荣誉证书,请提供复印件各2份;

(8)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按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体检表进行体检(电子表可在学院招生网下载);

(9)同底免冠一寸照片4张。

3.在报名时间内,请有关福利企业将《考生报名推荐表》和《考生报名推荐汇总表》(见附表2)填写、汇总好后寄或送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处。

五、招生规模

2015年开展试点,计划在全省共定向招收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职工40名。以后视试点成熟情况,逐步扩大招生规模。

六、报考专业

2015年高职(大专)招生专业为:电子商务(主要招收肢体残疾人,20名)、装饰艺术设计(主要招收听力言语残疾人,20名)。今后每年的招生专业将根据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

七、招考和录取办法

1.考试科目:语文(满分100分)和数学(满分100分)。

2.考试方式:

(1)初试方式:采用面试方式,凡生活能自理并胜任学习的可入围正式考试资格。

(2)对入围正式考试资格的,实行单考单招。

3.录取方式:

(1)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2)实际录取名额与报名推荐名额之比不高于1∶2。

(3)拟录取名单报省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八、学习方式

入学残疾人职工主要采用现代“学徒制”方式完成学业,即在规定的三年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前两学年以在校学习为主,寒暑假时间及第三学年以回原单位实习实训为主。

九、保障措施

1.入学的残疾人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按政策规定享受学费、住宿费资助及助学金、奖学金。

2.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将对残疾人职工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作出鉴定,转给原单位参考。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原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

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根据残疾人职工招生、培养等实施情况,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进行教学资源、师资队伍和管理运行等紧密型合作,更好地推进残疾人“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典型示范培育、推广、宣传。

十、联系方式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

邮政编码:310023

联系人:邱淑女、徐学民

联系电话:0571—86994572、86452702,15356655570

传 真:0571—86452702

E—mail:zjtjzs@

附表:1.《考生报名推荐表》

2.《考生报名推荐汇总表》

附表1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

考生报名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曾用名

民族

身份证号

家庭

电话

户籍所在

省市

户籍

所在县

残疾

证号

残疾类别和等级

政治

面貌

高中毕业学校

所在单位

工作岗位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电话

自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

职务

何时何地受过

何种奖励或处分

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手机号码

报考专业志愿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企业公示情况

所在福利企业

推荐意见

企业负责人(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优秀残疾人职工定向培养

考生报名推荐汇总表

推荐企业(盖章):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抄送:中国残联,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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