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1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推进浙江省高校一流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22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出发,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着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根据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健全生班级师生比按不低于1200设置;残疾生班级师生比按180-100设置。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系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也包括系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学工组长(主管)、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员等。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专任教师、学生工作部(团委)等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带班人数一般按专职辅导员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关爱残疾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备以身作则的奉献情怀,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系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各系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汇总至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按程序进行招聘。

(二)校内专职辅导员转岗选聘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各系考察确定,报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兼职辅导员原则上须任满一届至毕业。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实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兼职辅导员按原岗位职务或职级晋升。

第十一条 辅导员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组织部(人事处)制订辅导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意见。教务处(科研处)制订辅导员教学业绩“单独成组”考核意见,各等级比例、标准按照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按学校管理岗位聘任管理办法执行,根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学校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有计划地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素养提升和职业能力培养等相关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在岗期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学年,其中,参加学校组织的辅导员培训不少于 16 个学时/学年,每5年参加1次省级培训。新聘任辅导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心理助人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上级部门、属地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相关研究,并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杂志刊发论文。鼓励支持优秀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创建名辅导员工作室等,不断创新学生思政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须承担思想道德与法治、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工作,基本工作量每周1课时,学年课时量不超过平均每周4课时。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带班情况,设立辅导员津贴。辅导员每月基本津贴为500元,学生数低于配备比例数不减基本津贴;超过配备比例可按以下公式增加津贴。

(一)残疾学生班级

月津贴=500+6*(总人数-80

(二)健全学生班级

月津贴=500+2.5*(总人数-200

辅导员津贴按月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考勤天数计算。寒暑假津贴减半。

第十七条 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学校鼓励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确保专职专岗。严格转岗要求,专职辅导员须带满一届学生方可转岗,转岗办法另行制定。未满一届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得借调到其他岗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转岗到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党对辅导员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辅导员队伍建设。

专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各系负责对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具体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对辅导员开展初级、中级、高级分级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和组织部(人事处)另行制定,学生工作部负责适时开展分级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按学年开展,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具体部署,与各系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考核结果由学生工作部汇总以后报党委审议后,交组织部(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辅导员奖惩和晋级的依据。

(一)考核内容:主要考核辅导员每学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由班级管理工作测评和工作量化评价两部分构成,满分100分,其中班级管理工作测评占30%,工作量化评价占70%(其中系占50%、学生工作部占20%)(考核办法参考附件2-5

(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总评分排名前20%为优秀,奖励2000元。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辅导员,考核为不合格。

1.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处分者;

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映强烈者;

4.所带班级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者。

(三)辅导员带班不满一个学年,不参加评优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工作,并积极推荐参评浙江省优秀辅导员和全国、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的与职务聘任、晋级挂钩,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201633号)《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职责》(〔201871号)同时废止。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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