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点击数:

浙特教院〔202388


为进一步优化专业布局和结构,促进专业内涵式发展,打造具有“特教味”的专业品牌,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生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技术变革,以及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学生特点,从学校师资、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办学条件出发,遵循区域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联合行业企业调整和设置专业,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强化专业与地方产业的对接,形成以省级高水平专业群特殊教育专业群、校级高水平专业群工艺美术品设计专业群培育校级高水平专业群“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群”为梯度的专业群体系,学校专业总数保持在15个左右。

第四条 新专业设置必须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必须在加强原有相关专业的建设和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充分社会调研基础上形成详细的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能与现有专业形成专业群,配备举办该专业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所设置专业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等;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五条 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国家控制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专业调研与论证。各系在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二)系(院)申报。各系(院)提交增设专业的申请报告,并附调研报告、论证报告、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学校论证评审。教务处(科研处)在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提交校教学委员会论证评审,论证会要有不少于3人的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参加。

(四)评审结果公示。对申报专业的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审批。公示结束无异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六条 将专业建设质量、招生生源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等与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相挂钩,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当年招生和报到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数据为依据,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专业预警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专业预警:

1.报到率低于90%,或报到率连续两年排名居全校各专业最末一位;

2.毕业生最终就业率低于90%,或最终就业率连续两年排名居全校各专业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3.连续两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比例超过本专业报到人数的10%(因身体指标原因确需转专业的人数除外);

4.学生总体满意度低于80%,或连续两年排名居全校各专业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对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预警专业须限期整改。相关系(院)须组织专业带头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方案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2.原则上限制当年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改革、教学工程项目。

第八条 专业拟停招及撤销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由系部、校教学委员会、学校统筹研究后,可停止该专业招生:

1.报到率连续三年低于80%,或报到率连续三年排名居全校各专业最末一位;

2.毕业生最终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80%,或最终就业率连续三年排名居全校各专业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3.连续三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比例超过本专业报到人数的10%(因身体指标原因确需转专业的人数除外);

4.学生总体满意度低于70%,或连续三年排名居全校各专业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对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2.暂停新教师引进;

3.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

4.专业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后有意愿恢复招生的专业,须提出申请,经校教学委员会论证评审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恢复招生;

5.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

第九条 其他说明

因特殊情况需要做出战略调整的专业,可不受以上制约,相应调整经校教学委员会论证并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四章 专业动态调整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和调整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质量标准和教学计划等,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学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指导和评估。教务处(科研处)在充分调研、征求各系(专业群)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专业整体布局进行统筹规划与设计,各系(专业群)根据专业统筹情况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系(院)是专业动态调整的直接责任单位,各专业要自行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的市场调查,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定专业应用能力标准与考核方案,开展各类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并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需求信息,并结合新生报到率、就业率、转专业率、学生总体满意度四大关键性指标,由教务处(科研处)每年630日前牵头每年开展一次专业评估。控制“专业预警”专业招生人数,暂停“专业拟停招及撤销”专业招生,撤销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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