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特教职院〔2016〕44号: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点击数:

浙特教职院201644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四)其他妨碍调查、处理的行为,对事件处理造成影响,学院认为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问题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其他有助于调查取证、问题解决的,经学院认定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逮捕而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并造成影响者:

(一)不按规定房间、床位入住公寓,擅自搬迁和调换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听劝阻,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寓内大肆高声喧哗、吵闹、怪叫和大声播放音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加重处理;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赔偿损失的同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寓内存放危险、易燃、易蚀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或校园内酗酒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采用爬窗、翻墙、撬门等方式进出公寓或校园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其它动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勒令清除。

(八)旷寝(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留宿校外不归)者,一经核实,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旷寝1次给予批评教育

2.旷寝2次给予通报批评

3.旷寝3次给予警告处分

4.旷寝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旷寝5次给予记过处分

6.旷寝5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九)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十一)参与封建迷信甚至邪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学院内不准组织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者,提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者,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银行卡、通讯卡、校园一卡通等个人卡类的,视情节参照盗窃行为处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共同作案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五)明知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搬弄是非、挑起事端,促使打架事件发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六)因打架而伤人者除处分外,应赔偿受害者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适当的营养费、护理费等。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八)对打架的策划者、为首者或打架屡教不改者,参照以上各款加重一级处理。

(九)打架事件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目击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为他人作伪证,并影响正常的调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或利用计算机、游戏机玩黄色游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以及发布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旷课累积达到或超过一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1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有特殊情况者,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按照《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除毕业班学生外,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如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并再次受到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未满的毕业班学生可在毕业前两个月内向学院提出解除察看期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发生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系部或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学工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违反国家和学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可在处分前提出听证申请,学院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处分决定作出后,可采取适当方式在院内公布违纪学生处分结果。处分文件一式六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存入违纪学生个人档案,三份分别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学工部、学院备案,还有一份酌情张贴公布。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所在系部应当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并将处分决定及时通告违纪学生家长。

(八)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和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学工部或教务处、保卫部门查清事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黑色碳素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再提出申诉的,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之内办结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可适当缓办,但最长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工部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16年5月30日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办公      2016年531日印发

 

 

上一条:浙特教职院〔2020〕82号:关于印发《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