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特教职院党委〔201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省残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效保证。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和首要任务认真抓好,并切实负起责任。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是明确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为确保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实,建立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纪委书记具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纪委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做到:
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积极组织实施。
2、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学习,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用好手中权,管好自己和身边人。
3、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4、认真受理并调查了解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来访,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5、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支持并帮助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院党委要将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八条 学院对各部门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或对分工负责的部门及其干部疏于管理、教育而发生问题;或发生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均要实施责任追究,承担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