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特教职院党委〔2018〕69号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青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二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三条 深入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标准,把握质量,把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党委组织人事处的指导下,在学工部(团委)的统筹协调下进行,各团总支负责组织团支部实施,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通过团组织推荐,让“团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1年以上的团龄、自愿申请入党,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共青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入党意愿强烈,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推荐重点是品学兼优的团学干部和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团员青年。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的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学生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
6.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第三章 推荐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或按党员发展计划要求适时推荐。“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人数的2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团支部“推优”工作程序如下:
1.学工部(团委)指定两名培养联系人(一般为班主任和辅导员)对所带班级全体团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学习、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每学期一次的全面考察,考察优秀并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
2.学工部(团委)委派系团总支委员会委员一名,负责组织监督团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要对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中讨论通过,形成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并于全体团员见面,向全体团员做出说明。
3.由团支部填写《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报系团总支汇总,上报学工部(团委)审批并签署意见。学院团委集体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系团总支正式向系学生党支部推荐。
第十条 团支部书记和系团学干部由团总支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直接推荐,由团总支书记签署推荐意见;
团总支在收到团支部上报的“推荐表”后,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如征得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向学工部(团委)报备。
第十一条 团总支书记、校团学干部由学工部(团委)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直接推荐,由团委书记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工部(团委)在汇总推荐名单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校党委汇报,经批准后由推荐单位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第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校等载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除党校集中培训外,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应该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锻炼的机会,并及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五章 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1.在部署党员发展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将团组织“推优”工作与年度党员发展计划有机衔接,与选送入党积极分子上党校工作有机衔接;
2.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重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各团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团总支、团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规范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
2.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团员入党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