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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21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方案

来源: 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1日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教办函〔2021〕1号《关于确认2021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学院将于2021年1月启动2021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评选对象:2021届全日制高职毕业生;

评选比例:2021届省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3%;2021届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15%。

二、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须通过教师资格理论考试);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三)“省优”综合测评排名须为班级前10%(包括大一、大二两个学年均在前10%,采取四舍五入原则),“校优”综合测评排名须为班级前25%(包括大一、大二两个学年均在前25%,采取四舍五入原则)。(注:因分班造成两学年评比单位不一致的,分班前综合测评排名可按照以专业为单位的总排名进行评定。)

(四)“省优”须在大学期间获校一、二等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及以上;“校优”须在大学期间获校奖学金、“康恩贝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校级竞赛一、二等奖或其它相当奖项至少1次(项)。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六)获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省优”。

(七)省优秀毕业生在校优秀毕业生中选举产生。

、评流程

(一)以班级为单位推荐候选人。

1.各辅导员根据评选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让每一位毕业生了解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2.各辅导员会同班主任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推选(候选学生数超过应推名额时,各班须在综合考评排名、班级民主投票、班主任和辅导员评分的基础上择优推选,评分表及班级推荐表见附件5、附件6),最终推荐占班级总人数3%的学生(学生数在16人及以下的班级可推荐1人)进入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推荐占班级总人数15%的学生进入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均采取四舍五入原则。辅导员对本班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材料(登记表、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进行初审,连同班级推荐材料(班级推荐表、班级分数排名一览表、班主任及辅导员评分表)一起上报至学工部;

(二)学工部汇总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材料交由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由学工部、教务处、系部等相关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进行评选,在综合考量和比较候选人两学年综合测评平均分、所获奖项的质量、数量以及专业相关度后,择优评选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全校公示五天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并上报省教育厅;校级优秀毕业生在全校公示五天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

(四)学院纪检监察室纪检人员全程监督评选过程。

、评时间安排

1.1月22日——1月26日,各班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审;

2.1月26日——1月28日,辅导员初审并上报学工部;

3.2月26日――3月1日,组织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评审;

4.3月1日——3月5日,学院结果审定。

5.3月6日——3月10日,评选结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电子版材料请于1月28日前上交至学工部。下学期正式开学后上交纸质材料:登记表(需正反打印)、成绩单(需教务处盖章)各一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1.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颁发省级优秀毕业生证书,有关材料放入本人档案;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有关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2.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毕业生,将优先予以就业推荐。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填写样表

          3.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4.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填写样表

          5.省(校)级优秀毕业生班级推荐表

          6. 班主任、辅导员评分表

          7.2021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评分细则

学工部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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